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禾家安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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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5-07-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10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7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六鄰寮湖路一七號 | 禾家安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57之1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307mg/L ,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05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01 |
| 2 | 2017-03-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6月16日前),檢具回收用水水表校正及維護證明文件,及自106年3月24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獨立專用電度表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6鄰寮湖路17號 | 俊文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6條第1項、65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自106年3月8日起至上開稽查日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其累計用電度數;回收水水表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自106年1月起至上開稽查日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回收用水水表故障久未維護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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