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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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1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永興村永樂路4-3號 | 晉城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5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8倍、化學需氧量77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1.93倍、懸浮固體62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40.8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9 |
2 | 2021-07-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62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6月10日前,檢具未登記排放口及原水溝未登記孔洞封閉之改善證明文件,該封閉方式應以水泥等半永久方式封閉,不得以可操控式之閥門、塞蓋代替,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鄉芳苑段3、4地號及芳埤段751、752地號 | 晉城飼養場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原水溝設置孔洞,並以塞蓋控制原水溝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原廢水,經該孔流入地下專管,由未登記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是 | 2022-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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