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新高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11-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業於114年12月17日以高畜場字第11403號函提送本案畜舍後方原水溝內管帽封閉之管線移除及孔洞填補修復完成之改善照片,故不另予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5年0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一鄰芳草路七之五號 | 新高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場內畜舍後方原水溝有一以管帽封閉之管線連接至場外地面水體,該管線未登載於許可證內。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06 |
| 2 | 2025-05-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9月10日前)檢具以下改善資料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一、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 二、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提送日止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每日紀錄文件之改善證明文件。 三、114年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報告。 四、114年上半年之水質檢測報告。限改日期:114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一鄰芳草路七之五號 | 新高畜牧場 |
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及本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第66條第2項及第92條第3項規定,並依本法第45條第2項及本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5月27日查場內有以下違反本法規定情事: 一、現場兼氣池2、厭氣池1、厭氣池2及厭氣池3有多餘管線、兼氣池1有一管線接至原水溝、集合池至固液分離機之廢水管線有3處設置三通管、堆肥舍濾液流向未繪製於平面配置圖、現場排泥管線連接至堆肥舍旁攪拌機、終沉回收池旁有一孔洞、回收管線共2條,惟平面配置圖僅繪製1條及現場放流管有三通管連接至集合池,以上均未依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現場累積用電度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僅記錄至114年5月22日),且未保存109年之紀錄,核已違反本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現場累計水量讀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僅記錄至114年5月22日),且未保存109年之紀錄,另現場未保存109年、110 年及113年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紀錄,核已違反本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及現場未保存109年及112年下半年之水質檢測報告,核已違反本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第3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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