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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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3800元整,查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1月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寮湖路七號 | 國峰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4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8.73倍,生化需氧量6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6.87倍,化學需氧量3,6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7.1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30 |
2 | 2018-04-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1506元整,不另訂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寮湖路七號/草湖段5-745、5-790地號 | 國峰牧場養牛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入場巡視發現廢水處理設施旁溝渠有股廢水自磚塊縫隙中溢流至放流溝,沿著溝渠再流至場外放流口排放於地面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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