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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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0月3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功段698地號 | 芳名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17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45倍、生化需氧量275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44倍及化學需氧量931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55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04 |
2 | 2018-08-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命台端於108年1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及生化需氧量,倘該場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該場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1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和平村7鄰南北巷24號 | 芳名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78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 mg/L)4.2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 mg/L)0.9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 mg/L)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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