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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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2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0月3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12-4地號 | 宏霖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稽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32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88倍、生化需氧量421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26倍及化學需氧量1,4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3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18 |
2 | 2024-08-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74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10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12-4地號 | 宏霖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6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61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6.64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42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23 |
3 | 2023-09-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2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12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9月1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一二-四地號 | 宏霖畜牧場(林豐霖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臺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3.5倍、懸浮固體為1,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1.1倍及生化需氧量為1,3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5.37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08 |
4 | 2022-12-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96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4月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12月21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12地號 | 宏霖畜牧場(林豐霖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7,5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1.63倍及懸浮固體為4,2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7.13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28 |
5 | 2021-10-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12-4地號 | 宏霖畜牧場(林豐霖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芳苑鄉福海段12-4地號從事畜牧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4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72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化學需氧量為144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生化需氧量為645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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