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林義昌畜牧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10-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0月3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11(第3錄)、12地號 | 林義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1所稱嚴重違規,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85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4.23倍、生化需氧量396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3.95倍及化學需氧量1,3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1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17 |
2 | 2021-10-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12地號 | 林義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芳苑鄉福海段12地號從事畜牧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4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56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化學需氧量為422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生化需氧量為231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21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