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洪金民飼養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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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臺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書(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段791地號 | 洪金民飼養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府農業處111年11月29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600頭及112年7月5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700頭,惟查臺端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逕而飼養豬隻,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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