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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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8-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1月20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267、272、379、411地號 | 雍元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於本縣芳苑鄉新湖段267、272、379、411地號場址從事豬飼育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產生之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4日稽查且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6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0.12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08 |
2 | 2020-04-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62800元整,1.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2.台端已於109年9月2日檢具繞流管線及地下管線封管等改善資料在案,爰不另定改善期限及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化縣芳苑鄉新湖段267、272、379、411地號(新生村11鄰草漢路草二段622巷106號) | 雍元畜牧場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台端兼氣池以許可未登載管線,將兼氣池廢水經由該管線接未經核准之地下專管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經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0.11倍、生化需氧量為13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0.65倍、化學需氧量為10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0.68倍;另於畜舍處原水收集溝處查有未經核准之移(活)動式PVC塑膠管,控制原廢(污)水由未經核准之地下管線,最後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承受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7-08 |
3 | 2017-03-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2月2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水電表設施已正常運作之證明文件,檢具自違反之日(106年3月31日)起至提送改善文件日止每日水電表操作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新生村草漢路草二段622巷106號 | 雍元畜牧場 |
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故障,無法量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另查其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故障,未依規定妥為維護;獨立專用電度表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紀錄,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每日累計水量讀數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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