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嘉偉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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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4-08-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6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1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8月2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需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段665、660地號 | 嘉偉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8月20日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39.67倍;生化需氧量1,05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12.13倍;化學需氧量7,1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 mg/L) 14.98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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