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佳鴻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10-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49、50地號23.90153, 120.35087 | 佳鴻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13年8月至114年9月皆未網路申報死廢禽畜(R-0112)產出、貯存、清除及再利用情形,現場經會同人員表示確實有產出斃死豬委由金O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再利用且未網路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04 |
| 2 | 2025-08-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50348元整,臺端業於115年1月9日以未具文號函提送本案畜舍內原水溝旁繞流渠道、繞流排放口修補完成及畜舍旁不明管線切除封閉之改善照片,故不另予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5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四九地號,芳林段五○地號 | 佳鴻畜牧場 |
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並依本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8月27日派員稽查,查有以下違反本法規定情事: 一、畜牧場之原廢水未經妥善收集、處理,原廢水由原水溝旁之不明溝渠經由未經核准登記之不明排放口排放至場外地面水體,現場於不明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2,3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4.6倍、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8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3.825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9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66倍,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二、場內畜舍旁設有一不明管線,將清水注入原水溝內,核已違反本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6-02-23 |
| 3 | 2023-05-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命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7月17日前),檢具自稽查日次日( 即112年5月5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型水量計測 設施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三合段403巷252號 | 洪春河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2 |
| 4 | 2022-10-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49、50地號 | 洪春河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上所申報之資料顯示,於109~111年度收受廚餘有未申報之情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3-07-10 |
| 5 | 2021-08-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四九、五○地號 | 洪春河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上臺端所申報之資料,自109年7月至110年7月開始,收受廚餘之使用量及死廢禽畜(R-0112)產出量部分,長期申報為零,明顯與申報有誤,另查使用廚餘餵養過程中有使用柴油加熱,惟自110年1月開始至110年7月長期申報為零,明顯與申報有誤。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1-09-30 |
| 6 | 2019-02-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停止上述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或於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49、50地號 | 洪春河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第9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於本縣芳苑鄉芳林段49、50地號從事豬隻飼育作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7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台端有收受事業產出之廚餘飼養豬隻,未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本局提出再利用登記檢核申請;未與廚餘產源事業簽訂契約書;未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事業名稱作成紀錄供查核,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第9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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