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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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3100元整,應於113年8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4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章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草路1430巷42號 | 吉美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07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2.8倍)、生化需氧量1,04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2倍)、化學需氧量3,62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0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16 |
2 | 2023-07-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9100元整,臺端(即吉美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2年10月13日屆滿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四三三○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一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二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三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四地號,草湖段五之五八○二地號,草湖段五之五八○三地號 | 吉美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累計型計量設施讀值每日記錄表,查有近半年內自112年2月至112年7月期間經計算共有155天(放流水量介於215.1~512.4CMD)之廢(污)水放流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213.9CMD)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18 |
3 | 2020-09-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應於109年12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9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30,5-4331,5-4332,5-4333,5-4334,5-5802,5-5803地號 | 吉美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為6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倍數:3.27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18 |
4 | 2019-05-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3260元整,台端雖於查獲後立即停止繞流行為,惟後方草地上之專管部分,仍應予移除或封閉,請於108年8月15日前,檢具草地上專管移除或封閉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且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30,5-4332,5-4333,5-4334,5-5802,5-5803地號 | 吉美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繞流排放行為,且調整廢(污)水流向之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2日派員稽查,查台端以馬達、專管控制兼氣池廢(污)水,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經周界外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7,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1.8倍)、生化需氧量為98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1.4倍)、懸浮固體為1,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1.1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是 | 2019-07-11 |
5 | 2018-03-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2708元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限改日期:107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30、5-4332、5-4333、5-4334、5-5802、5-5803地號 | 吉美畜牧場 |
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2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3.6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3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38.7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47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6.87倍;另查廢水調整池因堵塞致滿溢,部分溢流回集水溝,部分噴濺路面,後流淌至地面水體,未依規定期限內通報,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8-05-22 | |
6 | 2016-10-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06000元整,查台端已依規定向本府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並經核准進行試車及功能測試在案,故本府不另命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之四三三一、之四三三二、之四三三三、之四三三四、之五八○二、之五八○三地號 | 吉美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7-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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