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名威畜牧場第二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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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另臺端於113年2月17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058063號函完成註銷及重新設置專責人員,故不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興段六五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一之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二地號,芳興段六五三地號,芳興段六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七地號,芳興段六八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九地號 | 名威畜牧場第二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場內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陳維正已於108年左右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2 |
2 | 2017-03-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9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路平村路平路63號 | 名威畜牧場第二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口採驗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31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1.06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899mg/L,超過最大限值(450mg/L)0.998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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