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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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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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應於113年9月9日前檢具以下改善資料,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1.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快混槽(T01-3)之pH值每日紀錄文件之證明文件。 2.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3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榮村新西路一一號 |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環境部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19日執行督察,現場查貴公司每日操作紀錄,發現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快混槽(T01-3)之PH值。 2.次查貴公司廢水處理流程,發現中間槽T01-6除許可之逕流管外另有其他不明管線,與登載許可流程不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05 |
2 | 2021-04-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榮村新西路一一號 |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限期110年4月20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設置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07 |
3 | 2021-02-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4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榮村新西路一一號 |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限期110年2月25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設置。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50007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16 |
4 | 2020-12-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榮村新西路一一號 |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
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限期109年12月2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設置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30006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05 |
5 | 2020-10-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福榮村新西路一一號 |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府109年7月6日府授環水字第1090234744號函核定註銷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代理至109年9月30日,惟屆期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10007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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