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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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114年1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1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北段232-39地號 | 清泉飼養場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水採樣點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6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7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01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3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06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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