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憶帆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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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4-03-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908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7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3月2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434地號 | 憶帆畜牧場(何再添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大城鄉三林段434地號,從事畜牧業(豬飼養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27日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4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15.13倍;生化需氧量2,21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 26.63倍;化學需氧量3,3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 4.53倍,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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