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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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13年1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1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章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魚寮路91巷801號 | 瑞興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55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7倍)、生化需氧量214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13 |
2 | 2021-06-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6400元整,臺端應於110年8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6月1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魚寮路九一巷八○一號 | 瑞興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臺端將放流管線拔除,導致廢水無法從合法放流口排出,逕從放流口下方溝渠排放至地面水體,顯而與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另於該股廢水排放至地面水體前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380mg/L、懸浮固體為318mg/L、生化需氧量為665mg/L,皆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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