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金寶畜牧場二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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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府已於114年1月2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517265號函發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核准函,視為完成改善,故不另予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14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光明路竹田巷120號 | 金寶畜牧場二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19 |
2 | 2024-07-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10月1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4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光明路竹田巷120號 | 金寶畜牧場二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7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16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9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49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0 |
3 | 2021-09-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11年5月31日前,檢具自110年9月30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新田段2767地號(竹塘鄉田頭村光明路竹田巷120號) | 金寶畜牧場二場 |
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臺端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4-26 |
4 | 2021-09-08 | 水污染 | 本案業於110年10月26日完成繞流管線封管作業,認定完成改善,故不另訂限期改善。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57萬6,000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58萬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光明路竹田巷120號 | 金寶畜牧場二場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廢水調整池(T01-3)至厭氣池(T01-4)間及厭氣池(T01-4)至厭氣池(T01-5)間各設有1個沉水馬達連接暗管,抽引厭氣池(T01-4)之廢水至放流口排放,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4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9.27倍)、生化需氧量2,180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6.25倍)、化學需氧量4,210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該畜牧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排放。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4-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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