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永芳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19-04-26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彰化縣田中動力檢測站 | 永芳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車輛(車號:477-TN)排放黑煙污染度為47%,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09 |
| 2 | 2017-10-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車道新市地站前 | 永芳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85年1月出廠的477-**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10月23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車道新市地磅站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2.4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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