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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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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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金雅路與公道五路交叉口附近 | 東益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車號:KEK-0755之駕駛人任意棄置垃圾。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9 | |
2 | 2024-10-0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永貞路(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東益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K-0355)於113年10月5日行經本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21 |
3 | 2024-05-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興隆路1段369號前 | 東益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5月13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查獲陳冠先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KEK-0909)載運營建混合物(磚頭、塑膠、石塊、土、混凝土塊、布料等),行經本縣頭份市興隆路1段369號前,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混合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0 | |
4 | 2020-08-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六段718號後方 | 東益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隨車攜帶土石方產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28 | |
5 | 2019-10-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東鎮下員段332地號 | 東益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08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廠址(本縣竹東鎮下員段332地號)稽查,現場堆置大量土石方夾雜廢鐵、廢木材及廢塑膠管材等廢棄物,據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土石方夾雜廢棄物係房屋興建工程所產出載回廠內堆置,再將廢鐵及其他廢棄物挑除後,作為花土售出。再利用機構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惟貴公司從事營建混合物(R-0503)再利用,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08 | |
6 | 2019-10-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東鎮下員段332地號 | 東益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08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廠址(本縣竹東鎮下員段332地號)稽查,現場堆置大量土石方夾雜廢鐵、廢木材及廢塑膠管材等廢棄物,據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土石方夾雜廢棄物係房屋興建工程所產出載回廠內堆置,再將廢鐵及其他廢棄物挑除後,作為花土售出;惟貴公司未經核准,逕行從事營建混合物(R-0503)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08 | |
7 | 2019-04-3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寶山鄉 | 新竹縣寶山鄉湳坑路一段鄉道(路燈編號:1347號前) | 東益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及本所農觀課人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任彥坤駕駛所有車輛(KED-2201)載運黃色含石塊的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當事人於108年5月31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當日是東益實業有限公司指派載運的,會由公司人員帶往處理地點。東益實業負責人魏志明所述該批土石方是乾淨的花土,不是剩餘土石方且有公司進貨單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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