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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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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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西平路六三六號 | 賜芳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12年10月2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業者置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120mg/L(標準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21 |
2 | 2020-09-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西平路636號 | 賜芳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9月28日進行鍋爐蒸器產生程序(M04)排放管道P401稽查檢測,檢測結果二氧化硫實測校正值146ppm,標準值為50ppm及總氮氧化物實測校正值為174ppm,標準值為100ppm,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04 |
3 | 2017-07-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636號 | 賜芳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複查勾稽貴公司106年度及107年度廢棄物網路申報情形,發現106年7月、9月申報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產出量,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最大月產生量10%,惟貴公司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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