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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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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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8-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五路一號 | 巨鑫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廢活性碳再生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0日及31日會同佳美環境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煙道(P001)採樣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檢測值343ppm(排放標準150ppm)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06 |
2 | 2021-07-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五路一號 | 巨鑫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廢活性碳再生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30日查核,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器(編號A001)入口氣體溫度未達攝氏400度至600度區間,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文件核定事項進行操作;另查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编號A002)底部產生洩漏孔洞致集塵灰逸散於周界大氣環境中,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及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等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29 |
3 | 2021-07-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五路一號 | 巨鑫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五路1號)稽查,發現袋式集塵器壓降有不符合情形,其中,A003壓降為3cmH2O(許可設置條件為5-20cmH2O)、A004壓降為8cmH2O(許可設置條件為10-30cmH2O),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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