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3-08-0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10日。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中正路155巷13號前方與三民路交叉口處電線杆旁(中正二段923地號) | 斗六市公所 |
違反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7條裁處。 1.於112年08月05日前往該地稽查,發現該地放置容器內有積水及孳生孑孓情事,屬易滋生病媒蚊孳生源(含蓄水容器及洞穴等)致有礙環境衛生,已違反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4-03-05 | |
2 | 2022-10-0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萬年路上 | 斗六市公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貴公所大貨車未加蓋網子垃圾飛出道路上之情事,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2-11-17 | |
3 | 2022-06-18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5日。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縣斗六市石牛溪段0999-0001地號等2筆 | 斗六市公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第1項裁處。 受處分人之營建工程(工程名稱:雲林縣斗六市公所資源回收分類貯存場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111P11111-1、P111P11111-2)於112年12月19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111年6月18日開工),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03 |
4 | 2020-09-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54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0日。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江厝清潔隊資源回收場 | 斗六市公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 1.本局於109年9月20日21時42分接獲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斗六市一般廢棄物掩埋場起火燃燒。 2.本局於22時00分到達現場,目視燃燒物應為一般資源回收物且消防單位已於現場滅火作業,於22時47分控制火勢,接續灑水降溫避免復燃,初判燃燒面積約300平方公尺,高度10米。 3.另現場使用挖土機具協助撲滅火勢,並由本局廢棄物管理辦理後續事宜。 4.另有關該案露天燃燒之處,係為斗六市公所清潔隊所管理之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本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惟其疏於管控未善盡管理之責,致發生火災乙事,導致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相關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全案並與斗六市清潔隊人員確認無誤,告知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至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不受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0-26 |
5 | 2020-09-2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雲科路三段陸橋下 | 斗六市公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裁處。 本局109年9月20日接獲斗六雲科路三段陸橋下發生火災,洽詢斗六市清潔隊長說明斗六市清潔隊臨時巨大傢俱暫置地點突然起火燃燒,本局立即派員前往勘查,查斗六市公所一般廢棄物(巨大廢棄物)未依規定任意暫置該地點(斗六雲科路三段陸橋下),經查該地點非屬環保用地且未依規定放置,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13條規定,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場所應於適當地點及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0-09-29 | |
6 | 2017-09-04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斗六市藝術水岸園區景觀工程)工區 | 斗六市公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所發包之「斗六市藝術水岸園區景觀工程」,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4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該工區車行路徑、裸露地表、工區出入口、物料堆置均未有效設置防制相關措施,查核扣點共計16點依法告發。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12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