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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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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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十八路八號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113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113年來函申請專責人○○代理,應於113年10月19日前完成設置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貴公司未於期限內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待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5-02-10 |
2 | 2023-01-18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7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日為毒化物運作稽查,對象為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針對111年度系統勾稽異常查核。 二、經查勾稽系統於111年10月17、18、19日超過分級運作量,任一時間點不可超過500公斤(因該公司申請證件為核可文件),上述3日分別最終結餘量為531.5、516.5、501.5公斤;起因為15日結餘量147.5公斤,且於17日使用了16公斤進貨了400公斤,當日結餘量為531.5公斤。 三、上述行為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併同法第59條第1項第7款進行告發。 四、已告知業者後續將函文予該公司,請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3-11-17 | |
3 | 2020-12-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十八路八號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109年12月2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應於109年12月22日完成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2-03 |
4 | 2020-11-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85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十八路八號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09年10月21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未依規定核定設置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且限期於109年11月20日前未補正完成或改善完成,依同法第48條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20007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05 |
5 | 2020-10-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十八路八號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109年10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至109年10月28日,於代理期滿前15日,未完成同一級別以上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10002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30 |
6 | 2018-03-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科工十八路8號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雲科二廠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於106年5月12日離職,並經雲林縣政府106年5月16日府環衛二字第1063617194號函註銷,代理人○○擔任,逾90日無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法裁處,惟本局106年11月3日雲環費字第1060042423號裁處書限期於106年12月31日前針對違反事項進行改善,貴公司雲科二廠於107年3月7日(本局收文日:107年3月8日)申請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屆期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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