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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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4-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南鎮穎川里二鄰頂南八六號大東段大東小段二一六五、二一六六、二一六七地號 | 瑞斌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112年4月1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93mg/L,標準值60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92mg/L,標準值150 mg/L) ,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09 |
2 | 2017-03-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南鎮大東段大東小段2165.2166.2167地號 | 瑞斌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53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經營之瑞斌牧場106年3月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時,發現放流口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亦未每日記錄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及第6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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