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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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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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2-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中興路五○五號 | 明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環保署認證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8日至貴廠(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中興路505號)進行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002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實測值為97,700,標準值為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弟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13 |
2 | 2020-12-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中興路五○五號 | 明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2月8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廠109年1月至11月之玉米胚芽原料使用量合計為7,193.8公噸(許可核定輛:6,800公噸/年)及自來水使用量為1317.4公噸(許可核定量1152噸/年),顯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27 |
3 | 2020-11-2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1日。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中興路505號 | 明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1.本局於109年11月26日08時23分巡查該廠後方聞有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產生異味。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風速為靜風,並確認現場無其他異味干擾源,於08時51分至08時55分進行採樣,採樣前後流量皆已校正完成(流量大於4L/min),採樣袋編號:周界-50、樣品編號:1096803-A01,採樣過程亦全程錄影並會同該廠業者代表確認。 2.樣品皆依規定避光保存立即貼上封條,本案採樣過程皆與該廠代表確認並無疑義,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3.另於該廠後方查察時發現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據該廠代表表示其廢(污)水為蒸氣鍋爐運轉所產生,現場採集水樣並檢測,測得水溫為50.9℃、pH值為10.17,其水溫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攝氏35℃。經查該廠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列管範圍,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令該廠停工(停業)。 4.本局已當面告知該廠業者代表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現場業者代表已用沙包將廢(污)水阻隔,以免廢(污)水再次排放。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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