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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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延平段七三四之二、七三八地號 | 高昌種畜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4月1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662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145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20 |
2 | 2019-10-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9988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延平段七三四之二、七三八地號 | 高昌種畜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高昌種畜牧場於108年10月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2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602mg/L,標準值8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令查察業者畜舍清洗後廢污水之輸送設備有疏漏,廢水循舍旁明溝排放至周界外之河堤邊渠道,且未依規定3小時內項本縣環保局通報,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17 |
3 | 2017-03-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延平段七三四之二、七三八地號 | 高昌種畜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高昌種畜場,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6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20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及懸浮固體4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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