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卜蜂土庫畜牧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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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一○六之五號 | 卜蜂土庫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12月1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905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5-02-06 |
2 | 2024-10-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一○六之五號23.71171171171171,120.5359559965865 | 卜蜂土庫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10月2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73mg/L,限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58mg/L,限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1-09 |
3 | 2023-03-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66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一○六之五號 | 卜蜂土庫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於112年3月2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3800mg/L,標準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5090 mg/L,標準值60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5-22 |
4 | 2021-06-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一○六之五號 | 卜蜂土庫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卜蜂土庫畜牧場於110年6月1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錄影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65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810mg/L,標準值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05 |
5 | 2020-07-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一○六之五號 | 卜蜂土庫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9年7月29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450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12 |
6 | 2020-03-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106-5號 | 卜蜂土庫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09年03月01日12時01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該場放流口廢污水排放中,經查該畜牧場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處分,將依法告發。 2.本案與業者代表會同稽查,當時無表示異議,且配合態度良好,已請業者應即刻將廢污水關閉,並於取得許可文件前不得排放廢污水。 3.上述內容經業者代表人確認無誤,並當面告知已違反上述法條規定,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4.本局現場針對放流水進行採樣,採樣儀器現場依規定PH4、PH7、PH10,並檢測原水PH及溫度,第一次檢測PH7.87,溫度21.4℃,第二次檢測PH7.86,溫度20.5℃,平均PH7.865,溫度20.95℃。 5.檢測項目為SS(分裝4000ml,樣品編號1092223-W01)及COD(分裝1000ml,樣品編號1092223-W02,並加酸至PH小於2),樣品於暗處4℃貯藏,並與該場代表人確認無誤,樣品亦以封條封存,氯離子濃度約500,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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