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斗六上崁腳繁殖場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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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古坑鄉崁腳村新興路一五之一號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斗六上崁腳繁殖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款第8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畜殖事業部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6月19日至現場督察,督察時放流口排放廢水中,現場採樣送驗並檢測廢水PH值,檢驗結果PH值平均為5.3(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04 |
2 | 2019-12-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古坑鄉新興路15-1號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斗六上崁腳繁殖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案為陳情案件編號39791207(001)後續主動稽查,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 2.本局於108年12月24日11時35分至現場巡視周界,稽查時於下風處發現豬屎異味之情事。 3.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當時風速為1.0m/s、風向為NNW(327°),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速大於4L/min,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源,於12時03分至12時07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59,樣品編號為1084276-A01,詳細採樣紀錄如採樣紀錄表。 4.採樣後樣品依規定避光保存並貼封條。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法進行並 拍照存證,俟檢驗結果依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採樣結果: 周界異味污染物標準:10 採樣結果:25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0-05-18 |
3 | 2018-02-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古坑鄉崁腳村新興路15-1號(崁腳段321地號)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斗六上崁腳繁殖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許可核准每日最大廢水排放量為600噸/日(附件2),需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其承受水體為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搭排(附件3),107年2月15日經本縣環保局稽查隊派員採樣結果:化學需氧量(COD):777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SS):325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09 | |
4 | 2017-06-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古坑鄉崁腳段321地號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斗六上崁腳繁殖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3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4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04 | |
5 | 2017-05-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古坑鄉崁腳村新興路一五之一號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斗六上崁腳繁殖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畜牧場,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2日派員進行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78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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