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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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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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25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關西鎮安東里育賢街128巷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貴公司於新竹縣關西鎮安東里育賢街128巷附近工地使用動力機具從事灌漿作業施工,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規定(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5月27日府授環空字第1108654800號公告,各類管制區平日零時至八時、二十時至二十四時,例假日零時至十時、十二時至十四時、十八時至二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3-13 | |
2 | 2023-06-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104巷3號對面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進行抽取地下水作業,惟未採行必要污染防治措施,逕行棄置其他污染物(泥水)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26 |
3 | 2023-06-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104巷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承攬「110永建字第00295及00296房屋新建工程」,因進行抽取地下水時未妥善處理泥水,逕排放側溝致污染瓦窯溝,在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其他污染物(淤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3-07-27 |
4 | 2022-01-0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興國段1412、1416、1414-2、1414-3地號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本局於111年01月0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麻豆區興國段1412、1416、1414-2、1414-3地號從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因工程車進出工地車輛輪胎夾帶泥土污染路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22-05-19 | |
5 | 2019-12-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龍潭區金龍路590巷與金龍路交叉口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承造龍潭大池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之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現場以石灰(pH值:11-12)進行灌漿,惟因灌漿水泥未乾,溪水流經灌漿區致pH值升高,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泉水坑溪)。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11 |
6 | 2019-09-16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文青路文青六路交叉口汙水處理池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文青路、文青六路交叉口承造龜山區桃園機場捷運A7站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9月16日22時34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水泥車)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05年3月1日府環噪字第1050045020號公告事項三、「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稽查人員現場責令立即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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