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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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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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大埤鄉嘉興村豐盛街三號一樓 | 品勝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民眾陳情於113年8月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現場進行各處理設施單元及導電度之檢測,由T01-02至T01-10放流槽,發現其pH為4.97 ~5.66之間,其導電度自T01-02由758μS/cm至T01-10放流槽升至4.19mS/cm,其pH操作參數已超出許可證登載之範圍,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並無維持其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23 |
2 | 2023-03-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大埤鄉豐盛街3號 | 品勝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12年3月7日14時10分會同業者代表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實驗室廢水未有異常,巡至該廠廢水處理單元、原水抽水站等,未發現異常,巡至污泥貯存區(R-0902)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 2.另查該廠放流水表及電表,排水量於112年1月7日 、13日 、19日 ,2月4日 、10日 、18日 、24日 ,3月4日皆有超標許可核准每日最大排水量85.5m3,未符合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依法告發,當場開立限期改善或通知書(編號:1100826)。 3.另針對該廠放流水採集水樣乙瓶,採樣瓶洗瓶三次,pH計已校正;氯離子濃度0-500mg/L,第一次pH值7.79,溫度21.6度C,第二次pH值7.81,溫度21.7度C,添加硫酸至pH小於2,樣品貼上封條,置於暗處4度C保存,以上全程錄影拍照。 4.樣品編號:1111229-W01,檢測項目:COD,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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