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金農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4-10-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東興路一二二號23.765765765765767,120.36941344820315 | 金農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10月14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前往督察,貴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未每日記錄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供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19 |
| 2 | 2024-04-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6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東興路一二二號 | 金農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3年4月1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68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3400mg/L,標準450mg/L),違反水污法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01 |
| 3 | 2023-07-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東興路122號 | 金農畜牧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委託勁原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 2.本局於112年07月13日11時3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場周界巡視周遭各點位,此點嗅得豬屎異味濃度最高(該場下風處),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 3.本次採樣過程均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4.以上過程會同業者並與其確認無誤。 檢測結果為58(標準值為50)。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3-09-11 |
| 4 | 2022-07-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東興路一二二號 | 金農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1年7月2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9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2340mg/L,標準: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0-07 |
| 5 | 2020-04-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崙背鄉東興段五九五、五九六、一○九○地號 | 金農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金農畜牧場於109年4月2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24mg/L,標準值150mg/L),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13 |
| 6 | 2018-04-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崙背鄉東興段五九五、五九六、一○九○地號 | 金農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4月12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時,經放流口採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1,050mg/L、化學需氧量4,570mg/L、生化需氧量2,210mg/L(標準依序分別為150mg/L、600mg/L、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未每日紀錄水量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以及將廢水排放於土壤,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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