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峰吉工程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4-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麥寮鄉吉安段7.8.9.10.11.12.13地號 | 峰吉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稽查時現場未作業,現場有3座砂石堆置場,一座卸料口、二座砂石洗選機,座落在麥寮鄉吉安段7-13地號上述地號屬農業用地,堆置區1.丈量堆置體積長:34.2公尺,寬:55.6公尺,高:5公尺,體積:3169.2立方公尺,堆置區2.丈量堆置體積長:34.2公尺,寬:49.9公尺,高:1.8公尺,體積:1023立方公尺。堆置區3.丈量堆置體積長:13.38公尺,寬:12.75公尺,高:4.6公尺,體積:359.3立方公尺,總共堆置區1+堆置區2+堆置區3=4552.5立方公尺,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2.查該場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吿發並立即停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19 |
| 2 | 2025-02-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麥寮鄉吉安段7.8.9.10.11.12.13地號 | 峰吉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砂石採集及處理業,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於113年7月23日派員至廠稽查,查核缺失如下: (一)廠内車行路徑鋪設之級配厚度不足且未保持表面濕潤,致粒狀物逸散,缺失記4點。 (二)未依規定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缺失記10點。 (三)廠外管理之道路明顯路面色差,缺失記4點。 (四)CCTV解析度未達每秒15個1024X720影格,且錄影內容未涵蓋公私場所出入口及洗車設備,缺失記4點。 (五)堆置區灑水範圍不足且未依規定設置水表並每日記錄用水量,缺失記4點。 上述情事本府已於113年12月9日通知貴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6日派員至廠稽查,查核缺失如 下:(一)廠內車行路徑鋪設之級配厚度不足且未保持表面濕潤,致粒狀物逸散,缺失記4點。 (二)未依規定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缺失記10點。 (三)廠外管理之道路明顯路面色差,缺失記4點。 (四)CCTV錄影內容未涵蓋公私場所出入口及洗車設備,缺失記4點。 (五)堆置區灑水範圍不足且未依規定設置水表並每日記錄用 水量,缺失記4點。 五、上述缺失點數總計26點,違規樣態仍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待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24 |
| 3 | 2025-01-1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6月08日。 | 雲林縣 | 雲林縣麥寮鄉吉安段7、8、9、10、11、12、13地號 | 峰吉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本局於114年1月15日9時45分會同地檢署、農業處、水利處、台西分局、台西鄉地政事務所、國稅局、四河分署等單位至麥寮鄉吉安段7、8、9、10、11、12、13地號,現地為峰吉工程行(負責人-蔡水生)及鴻成砂石工程行共有使用之未登記砂石場,現地面積平方公尺,查該場縣府農業處已告發在案,惟現地仍未改善,又現地出入口車輛夾帶泥沙污染路面,本局將另案依法告發。 3.本案於1月15日當日稽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污染路面,依法告發。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5-25 |
| 4 | 2024-07-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麥寮鄉吉安段7、8、9、10、11、12、13地號 | 峰吉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砂石採集及處理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23日派員至廠進行稽查時,發現廠內車行路徑鋪設之級配厚度不足且未保持表面濕潤記4點,未依規定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記10點,廠外管理之道路明顯路面色差記4點,CCTV解析度未達每秒15個1024X720影格且錄影內容未涵蓋公私場所出入口及洗車設備記4點,堆置區灑水範圍不足且未依規定設置水表並每日記錄用水量記4點,缺失點數總計26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04 |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