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4-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褒忠鄉三湖段959、960、961地號 | 吳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13年4月18日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前往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水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04 |
2 | 2017-07-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褒忠鄉三湖段九五九、九六○、九六一地號 | 吳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6年7月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生化許氧量(BOD):80.5mg/L(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28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