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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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水林鄉萬興村4鄰萬興48-12號23.59098790149113,120.23881000563931 | 達勇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畜牧場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1月22日派員至該場執行自動監測(視)設施有效率不足查核,經現場確認攝影機主機內存有部分斷線錄影片段,然113年7月25至27日、8月10日、8月21日、8月24日無錄影畫面及存檔,且現場T01B攝影機自9月1日上午損壞至查核日當天均無法錄影,貴場未依規定維持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操作、校正維護,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之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1-02 |
2 | 2021-09-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段一二二六地號 | 達勇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9月10日至台端之畜牧場稽查,稽查當時發現廢污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產出之禽畜糞露天堆置,現場未有禽畜糞流出,惟放置之貯存場未有中文名稱,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裡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3-08 | |
3 | 2020-06-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004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段一二二六地號 | 達勇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達勇畜牧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07年7月6日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新台幣29萬4000元整,並應於接獲裁處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檢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檢測設施);惟迄今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20 |
4 | 2019-07-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水林鄉春牛埔大排附近 | 莊政霖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局於108年7月16日派員至現場查察,稽查時位於該場放流口未發現排放廢污水情事,經查該畜牧場已於104年租○○,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7月15日環署水字第1050054986號說明三,承租人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出租人並應辦理排放許可證註銷,以上承租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二、本案與承租○○確認無誤,稽查○○態度配合良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07 |
5 | 2019-05-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段一二二六地號 | 達勇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規定,經本府於107年7月6日依同法第46-1條規定裁處新台幣29萬4,000元整,並應於接獲裁處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惟迄今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18 |
6 | 2018-03-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9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段1226地號 | 達勇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3月28日經行政院環保署督察時,查獲其尤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之懸浮固體值2,7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值10,700mg/L(標準值600mg/L)及生化需氧量值1,230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產生之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且未由何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亦違反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停止作為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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