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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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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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污染行為已消失,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東勢段418地號 |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規 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變更起造人後,未於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即逕行工程完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27 |
2 | 2024-03-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朴子工業區二街4號 |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位於本縣朴子市之工廠,從事雞飼料製造,實際廢水產生量未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2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為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管制對象。然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22日在朴子工業區排水溝下游處執行水質監測作業時發現pH數值異常,隨即至現場巡查便發現貴公司進行鍋爐清洗所產生之作業廢水逕行排放至地面水體(朴子溪),且現場於該股廢水排出口採集水樣檢驗,其檢驗結果為水溫39.8℃(標準值:10月至翌年4月攝氏35℃以下)、氫離子濃度指數10.9(標準值:6~9)、生化需氧量53.6mg/L(標準值:30mg/L),以上各水質超過該類別(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之限值,顯有影響水體品質情節。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21 |
3 | 2017-03-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朴子工業區二街4號 |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結果,設有7公秉重油地上儲油槽,其四周未設置防溢堤。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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