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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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新港鄉安和村新部落290號 | 鼎富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受理陳情於113年11月25日派員稽查,經查台端所經營位於本縣新港鄉安和村新部落290號之鼎富畜牧場,場內見有未依規定貯存斃死豬隻並影響環境衛生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25 | |
2 | 2024-03-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新港鄉番婆段安和小段38、42、43、44、45、46、47、48地號 | 鼎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經營之鼎富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該場從事豬隻飼養且畜牧場登記證登載頭數為11,000頭,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定義條件(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豬隻20頭以上之事業),並查得場內畜舍飼養豬隻產生之廢水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台端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將廢水排放至地面水體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限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歇業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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