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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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1月25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04)限期113年12月30日改善完成,本案於113年12月3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三二三之一號 | 安欣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3年11月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45mg/L(標準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95.3mg/L(標準值80 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03 |
2 | 2024-05-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323之1號 | 安欣牧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一項次八及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5月9日派員前往貴牧場稽查,稽查時於貴牧場周界外聞有豬隻排泄物異味,現場經聯繫貴牧場人員表示已外出不在場內無法會同,本局遂於貴牧場周界並排除其他附近污染源干擾並具代表性下風處,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取試樣氣體1袋,按異味官能測定結果之檢驗值為55(標準值為5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4-07-29 |
3 | 2020-10-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 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三二三之一號 | 安欣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經本局於109年10月30日派員稽查,於貴場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13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37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18 |
4 | 2016-06-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里323-1號 | 安欣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暨附表一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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