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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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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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01 | 水污染 | 命文到翌日起製程產生廢(污)水部分停工;本案罰鍰部分,另案辦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市區中山路259號 | 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之1暨110年3月19日環水字第1100027781A號附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認定事業重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本局派員於113年10月1日02時前往稽查(稽查當時未下雨),於RD03放流口旁有一未經許可登載之管線排放廢水,經查其源頭係拔除T02-04計量槽活動管線接上軟管,將T02-03調整池廢水接上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逕自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繞流排放於廠外地面水體,本局於繞流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490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01mg/L(標準值3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28mg/L(標準值30mg/L),現場測得pH:9.9(標準值6~9)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2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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