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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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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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7500元整,本案於113年5月31日檢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39)限期113年6月4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5月3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五街二號 |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30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未按次記錄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02 |
2 | 2023-02-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五街2號 |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廢水專責人員黃○輝於112年1月12日離職,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代理人代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3-08 |
3 | 2021-06-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條件: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五街二號 |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10年6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檢測結果鎳檢驗值1.13 mg/L,(標準值1.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23 |
4 | 2018-05-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辦理許可證變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五街二號 |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8日派員稽查,並於原廢水WM01、WM02、WM03、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WM01鎳檢驗值33.2mg/L,許可核准量1~30mg/L),[(WM03銅檢驗值4.96mg/L,許可核准量1~3mg/L),(鎳檢驗值6.58mg/L,許可核准量0.1~1mg/L),(總鉻檢驗值4mg/L,許可核准量1~2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8-08-27 | |
5 | 2016-07-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五街二號 |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貴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暨附表3及附表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9-21 | |
6 | 2016-07-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五街二號 |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貴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暨附表3及附表8之規定,裁處新臺幣12,000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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