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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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2500元整,本局於113年8月22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13)限期113年8月22日改善完成,本案於113年8月22日已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七街三八、四○、四二號 | 友鵬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從事印染整理業,經本局113年8月22日前往稽查,發現貴事業放流槽(T01-16)內廢水滿溢致疏漏至廠外地面水體,未妥善收集處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21 |
2 | 2020-04-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7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七街四○號 | 友鵬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經本局於109年4月11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57 mg/L,標準值14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1.2 mg/L,標準值30 mg/L,未符合印染整理業(筒紗、絞紗染色、針織布及不織布染整者)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01 |
3 | 2019-02-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05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七街40號 | 友鵬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12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07mg/L,標準值14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5.3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印染整理業(筒紗、絞紗染色、針織布及不織布染整者)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08 |
4 | 2017-11-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6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七街四○號 | 友鵬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9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查友鵬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印染整理程序(M02)從事原紗印染作業,M02製程正常運作中,發現於製程區中有純碱及醋酸鈉使用於製程中,前述2種原料均未登載於M02操作許可中,已違反本府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89-00號)內容操作,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2-11 | |
5 | 2016-02-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5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七街四○號 | 友鵬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暨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4-20 | |
6 | 2015-06-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七街四○號。 | 友鵬有限公司 |
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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