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林世昌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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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5-03-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於114年6月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767),限期改善至114年7月9日,本局於114年7月21日確認完成改善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龍崎區龍船段237、237-2、237-9地號 | 林世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4年3月24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檢驗值92 mg/L(標準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76 mg/L(標準值60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6 |
| 2 | 2017-06-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800元整,限改條件: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龍崎區龍船段二三七、二三七之二、二三七之九地號 | 林世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一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屬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1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69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76mg/L、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906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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