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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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1139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6月12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03)。限改日期:113年07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鹽水區仁愛段514、515、790、791、811、812地號 | 春盛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113年5月14日派員稽查,現場放流口有廢水排放行為查核臺端每日廢水操作紀錄表,發現臺端自113年4月起至5月13日已有多次廢水排放量超過核准排放量29立方公尺/日,未依許可登記內容事項運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08 |
2 | 2021-04-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鹽水區仁愛段514、515、790、791、811及812地號 | 春盛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0年4月27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42 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160 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18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29 |
3 | 2019-06-2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14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月津路3-8號 | 春盛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第9款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項次十三規定裁處。 本局於108年6月21日派員至貴場稽查,現場發現貴場飼養豬隻,排泄物未妥善清理污染水溝、孳生蒼蠅,有礙附近環境衛生之情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7-26 | |
4 | 2019-05-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條件: 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月津路3-8號 | 春盛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一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畜牧業(飼養豬隻),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場污水處理設備操作運轉中,於貴場放流口處見有排放廢(污)水至場外地面水體,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92 mg/L、標準值 8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100 mg/L、標準值 60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 3380 mg/L、標準值 150 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12 |
5 | 2018-03-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鹽水區仁愛段514、515、790、791、811、812地號 | 春盛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本局派員於107年3月8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場係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稽查當時於貴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旁見有堆置事業廢棄物豬隻排泄物致產生異味造成污染,其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散發惡臭之情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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