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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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768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7月22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66)。限改日期:113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柳營區八翁里八老爺九三之一○二號 | 八老爺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113年7月2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35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27mg/L(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522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12 |
2 | 2023-03-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112年3月27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38)。限改日期:112年04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柳營區八翁里八老爺九三之一○二號 | 八老爺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112年3月10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72mg/L(標準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2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13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18 |
3 | 2020-07-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柳營區八翁里八老爺九三之一○二號 | 八老爺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人員於109年07月02日17時55分許前往稽查,稽查時會同貴牧場謝宗霖勘查,至貴牧場內巡查固液分離區時,發現堆置牛隻排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0-07 | |
4 | 2019-07-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638、639地號 | 八老爺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二項次十三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於108年7月14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場係從事牛隻飼養作業,稽查當時於貴場固液分離機旁見有堆置牛隻排泄物情事,其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有逸散、滲出、污染地面並散發惡臭之情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8-26 | |
5 | 2017-03-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638、639等二筆地號 | 八老爺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一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一次,且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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