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良牧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8-2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正里二六一號 | 良牧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本局人員於114年8月29日前往,稽查當時逕至陳情地點,現場會同貴場代表於該場外溝渠見有豬隻排泄物淤積污染水溝。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08 |
| 2 | 2025-05-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4年6月9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855),限期改善至114年6月12日,臺端於114年6月12日函報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段37地號 | 良牧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4年05月13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水電錶紀錄未每日記錄其廢(污)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表讀數 。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12 |
| 3 | 2023-05-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112年6月12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209)。限改日期:112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段三七地號 | 良牧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2年5月19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58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06 |
| 4 | 2021-06-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段三七地號 | 良牧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0年6月17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42 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34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24 |
| 5 | 2020-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4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段37地號 | 良牧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第2項暨附表一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經本局於109年2月2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975 mg/L,標準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41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552 mg/L,標準值150 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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