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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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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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塑膠製品製程」停工,未取得試車通知前不得運轉;另限期於114年2月5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力行街八號 | 祖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9月24日執行官田區固定源許可製程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塑膠製品製程,原物料(PET塑膠)使用量分別為110年3264.989公噸、111年3446.384公噸及112年2264.302公噸,使用量達一千公噸/年以上,貴製程屬環保部公告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第8批第2類,需申請固定設置/操作許可證之行業別,貴公司未領有操作證逕行操作,違反空污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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