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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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1-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3月2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58)限期112年4月7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3月3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港區金砂里施寮19之9號(後營段1896地號) | 榮隆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之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經本局於112年1月11日派員現場查核,發現貴場廢(污)水處理設施終沉池溢流口增設一活動管控制放流水排放頻率,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13 |
2 | 2021-01-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28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港區金砂里施寮一九之九號 | 榮隆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0年1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880 mg/L(標準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607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4920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24 |
3 | 2020-08-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港區施寮19之9號(後營段1897地號) | 榮隆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8月13日派員稽查,於本市西港區施寮19之9號(後營段1897地號),發現貴畜牧場露天曝曬堆置廢水處理固液分離所產生固狀糞渣,貯存地點、設施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22 | |
4 | 2019-09-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港區金砂里施寮一九之九號 | 榮隆畜牧場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牧場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惟經本局108年9月30日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牧場108年5至7月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6-29 | |
5 | 2019-02-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限改條件: 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港區金砂里施寮19-9號 | 榮隆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一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豬隻飼養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1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98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4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39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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