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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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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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73號 |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5月1日20時40分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加油站業,另於中央分隔島發現數座土堆,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土堆係為洗車機底下堆積之泥沙,貴公司將洗車機泥沙清除後棄置於中央分隔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6-11 | |
2 | 2023-08-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七三號 |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甲洲加油站位於本市鳳山區五甲二路73號,本局於112年8月3日派員至現場執行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下稱氣油比)檢測,該站加油槍總數計50支,實施氣油比檢測加油槍數計50支,檢測合格加油槍數計34支(氣油比0.88~1.2),合格率為68%,即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70%,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之1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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