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劉英明畜牧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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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美濃區中興段194、195、197地號 | 劉英明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3年9月16日10時6分至本市美濃區中O段1OO、1OO、1OO地號臺端所有之畜牧場稽查,查畜牧場側溝有排出豬糞水(事業廢棄物)情形,經現場人員表示係雨季致廢水沉澱池之豬糞溢流至預備池(貯存設施),而預備池排水口排入側溝污染地面水體,其貯存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豬糞水溢出、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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