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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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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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3-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六號 | 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工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紙混合物(D-0699)、廢木材棧板(D-0701)、有機性污泥(D-0901)、廢潤滑油(D-1703)、廢油混合物(D-1799)實際貯存位置與廢清書填報不符;其他單一非有害廢金屬或金屬廢料混合物(D-1399)、廢塑膠容器(PE)(R-0204)廢清書填報製程代碼為000000,與實際產生製程代碼190042不符;另已無產生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惟未辦理廢清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4-09 | |
2 | 2018-02-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六號 | 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工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07年2月至108年1月申報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有機性污泥(D-090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另廢潤滑油(D-1703)、廢油混合物(D-1799)廢清書填報製程代碼為190042,惟107年2月至108年1月申報製程代碼為000000,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4-09 | |
3 | 2018-01-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六號 | 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工廠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26日派員至貴廠督察,督察當時貴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作業中,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003)有運作,惟該集塵器監測儀表壓差計顯示讀值為6,551mmH2O(許可規定為150~250mmH2O),現場人員表示係壓差計故障所致,貴廠未維持監測設施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10 |
4 | 2018-01-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六號 | 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12日至貴公司林園工廠現場督察,發現貴公司林園工廠106年12月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消泡劑(13%)經換算後實際使用劑量為0.15公斤/公噸廢水,未達許可限值(生物反應池I、II合計加藥量應為0.2~0.84公斤/公噸廢水),另生物反應池I(T01-04)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記錄溶氧數值,綜上所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14 | |
5 | 2017-09-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六號 | 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工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至貴廠M01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貴廠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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